(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姚岚,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之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哲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哲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群,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高龙,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何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岚,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蒋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姚岚、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本院依法处置一套。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哲强、李群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被执行人高龙、何红位于安庆市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被执行人姚岚、蒋建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