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湖南与张林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湖南,张林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501号原告:李湖南,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张林冲,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湖南与被告张林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湖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湖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湖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湖南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