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银花、闫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银花,闫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4号申请人:刘银花,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闫北,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银花与被申请人闫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闫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刘银花向本院提供李峰所有的豫C×××××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银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闫北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峰所有的豫C×××××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刘银花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