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云南天辰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云南天辰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天辰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范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颖,贵州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1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上诉称,本案实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系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合同管辖均隶属于整个毕都高速公路T15标项目建设,工程地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下属水城县,应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外加剂供货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亦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方所在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需方所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