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猫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猫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700号原告:XX,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昇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猫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殷丽琼。被告: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殷丽琼。被告:尤辰,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XX与被告上海猫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尤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轶嘉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