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兰龙海、张红、兰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兰龙海,张红,兰昌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53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住所地:大竹县。负责人:郎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从琴,女,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锐,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兰龙海。被告:张红。被告:兰昌明。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告兰龙海、张红、兰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计2817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