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杨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杨海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4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负责人:王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杨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被告杨海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海静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笔迹、指纹鉴定,2016年5月18日鉴定结束。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必须以另一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2月21日恢复诉讼。2017年4月2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9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480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审判长 郑 茜审判员 杨 茹审判员 周乾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