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行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爱莲与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爱莲,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娄星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行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爱莲,女,汉族,1946年11月27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敏,男,1945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谭爱莲之夫。委托代理人谢岁炎,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西街。法定代表人刘中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宪辉,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南路劳动保障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中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俞平,该局副局长。上诉人谭爱莲因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爱莲未享受2007年养老金待遇调整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不能认定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行初2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娄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菱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艳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