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高飞与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57号原告高飞,男,汉族。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委,总经理。原告高飞与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飞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高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原告高飞承担。审判长 王莉红审判员 崔 玲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