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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高飞与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57号原告高飞,男,汉族。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委,总经理。原告高飞与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飞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中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高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原告高飞承担。审判长  王莉红审判员  崔 玲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