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刘大寒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刘大寒,杨警平,杨织锦,杨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被执行人:刘大寒,女,1938年12月20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警平,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织锦,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行人:杨忠林,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大寒、杨警平、杨织锦、杨忠林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大寒、杨警平、杨织锦、杨忠林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刘大寒、杨警平、杨织锦、杨忠林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08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浩人民陪审员 刘书林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