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林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710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林某1,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林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当孩子的面打骂原告,一言不合就掐脖子,用被子捂原告的脸,而且从不认错,不思悔改,给原告和孩子的生理、心理都造成了极大伤害。女儿出生后,被告因孩子吵闹无法休息,经常骂骂咧咧,也正因为如此,女儿出生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达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从来没有负担家庭的基本开支,也没有照看过孩子。2017年3月25日上午,被告再次打骂原告,将原告的脸打伤,至今没有恢复。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到现在,但被告的打骂实在让原告忍无可忍。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林某1辩称,我与原告是有一定的矛盾,但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林某2,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提供了照片一张,用以证明被告经常当孩子的面打骂原告,一言不合就掐脖子,用被子捂原告的脸,从来不认错,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一直分居达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彼此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处理。现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耿胜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