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行审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3行审复1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保路,组织机构代码:73806330-7.法定代表人张晓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敏,曲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特别授权)。复议申请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不服马龙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1行审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曲靖市国土资源局认定,2011年11月11日,徐水娟、李世鹏、徐绍娟、魏建军、魏祥希5人签订了《合伙租地协议》,协议约定“由徐水娟出面租用杨外营荒地使用69年,利益、损失和建设开支全部平均平摊,如有争议协商解决”。2011年11月11日由徐水娟出面分别与马龙县通泉街道办事处杨官田社区居委会杨外营居民小组杨国云、查朝春、查朝恩、查正宝、查朝明、杨荣华、杨保云、杨国江、查二春、丁姑娘等10户村民签订《荒地征用协议》,该地块全部为耕地,每亩土地支付6万元,年限为永买永卖,协议总面积18.14亩,共支付109.78万元,所有款项于该协议签订当日徐水娟已全部付清给农户,10户村民中除查正宝家外全部签订了协议。自2011年12月—2014年10月期间,徐水娟擅自在所买土地上填土、夯地基、打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拟建设仓库。动工期间杨官田社区居委会和马龙县国土资源局通泉分局于2013年9月2日—2014年10月多次对其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马龙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9月30日两次对其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徐水娟却拒不停止施工,现违法地块四周围墙已全部完工。经曲靖经纬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8.02亩。2014年12月17日,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徐水娟、李世鹏、徐绍娟、魏建军、魏祥希、杨国云、查朝春、查朝恩、查正宝、查朝明、杨荣华、杨保云、杨国江、查二春、丁姑娘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和听证要求。2014年12月25日徐水娟、李世鹏、徐绍娟、魏建军、魏祥希5人自行拆除了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新建的围墙,但基础部分的挡墙未拆除(高2米),未恢复土地原状。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即以徐水娟等人买卖土地,且在耕地上填土并修筑围墙,破坏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之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曲国土资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徐水娟、李世鹏、徐绍娟、魏建军、魏祥希于15日内拆除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新建挡墙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于罚款人民币30万元;(二)没收查朝春违法所得人民币19.2万元;没收查正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没收杨国云违法所得人民币13.2万元;没收查朝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万元;没收查朝恩违法所得人民币11.16万元;没收杨荣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0.56万元;没收杨保云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杨国江违法所得人民币8.58万元;没收查二春违法所得人民币8.1万元;没收丁姑娘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向徐水娟、李世鹏、徐绍娟、魏建军、魏祥希、杨国云、查朝春、查朝恩、查正宝、查朝明、杨荣华、杨保云、杨国江、查二春、丁姑娘送达曲国土资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上述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上述当事人仍拒不履行。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即向马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马龙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曲国土资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已经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行政申请。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以(2016)云0321行审1号行政裁定对曲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称,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曲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马龙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曲国土资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马龙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1行审1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并责成马龙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执行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系由复议申请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该法律并未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可自行强制执行,故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就曲国土资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马龙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复议申请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复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马龙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1行审1号行政裁定。本案由马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剑锋审判员 唐文兵审判员 徐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