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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诉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60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举。被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翟玉召。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许昌默尔电气有限公司诉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825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5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学、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43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