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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0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法定代表人周旭锋。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党晓峰。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郫县支行账户存款89252元予以冻结。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都天之府实业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郫县支行账户存款89252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930元,由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