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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海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雄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51号申请人王海雄,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请人袁昌海,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三路92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海雄因与被申请人袁昌海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昌海价值人民币28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海雄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袁昌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王海雄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昌海名下价值人民币2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王海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