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涂小凤与王登刚、陈重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小凤,陈正芳,王登刚,陈重莲,王亚玲,王登荣,向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06号原告:涂小凤,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正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登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重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亚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登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向农,男,1969年11月3日出��,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小凤与被告王登刚、陈重莲、陈正芳、王亚玲、王登荣、第三人向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小凤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小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10元,由原告涂小凤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