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建忠与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忠,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98号申请人高建忠,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王建超,该公司董事长。高建忠申请执行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建忠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2015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高建忠各种补偿款共计105528.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5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