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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富广保与张庭俊、何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广保,张庭俊,何玉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98号原告:富广保,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庭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何玉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富广保与被告张庭俊、何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富广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广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广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广保负担。审 判 员  李李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