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富广保与张庭俊、何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广保,张庭俊,何玉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98号原告:富广保,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庭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何玉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富广保与被告张庭俊、何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富广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广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广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广保负担。审 判 员 李李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