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志云与杨帆、卢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云,杨帆,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云,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杨帆,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永顺县人,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卢艳,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县人,住湖南湘潭县。本院在执行李志云与杨帆、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帆、卢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杨帆、卢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