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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平亚磊申请执行洛阳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亚磊,洛阳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平亚磊,男,1988年3月1日出。被申请执行人洛阳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雷,总经理。平亚磊申请执行洛阳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2016)豫1224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