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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进峰与河津市子瑜运输有限公司、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峰,河津市子瑜运输有限公司,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28民初247号 原告:张进峰,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 被告:河津市子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张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旭明,男,40岁左右,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柴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进峰与被告河津市子瑜运输有限公司、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进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进峰负担。 审判员  于彦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崔仙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