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红侠与郝冬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郝冬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郝明东,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33号原告:李红侠,女。原告:孙丽萍,女。原告:党荣芳,女。被告:郝冬冬,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北关军分区招待所。法定代表人:王宽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郝明东,男。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座**层。法定代表人:陈加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电科技园*座。负责人:袁廷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与被告郝冬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郝明东、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忠民、人民陪审员姚银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姚银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