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鲁邦定与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邦定,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鲁邦定,男,1969年5月13日生,土家族,永顺县人,住湘西州。被执行人:黄建,男,1962年10月28日生,苗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申请执行人鲁邦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2016)湘31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由黄建偿还鲁邦定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黄健工资收入用以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