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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母某某、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94号原告母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阳高县北徐屯乡夏场村农民,现住阳高县狮子屯乡潘家屯村青年路8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国,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阳高县北徐屯乡夏场村农民,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巴黎广场A座2单元12层2123。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伟,男,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教委教师,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大南街东庙巷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母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