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成泉、刘荣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泉,刘荣明,张丽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56号申请人:王成泉,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刘荣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张丽丽,女,199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申请人王成泉、刘荣明、张丽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成泉、刘荣明、张丽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成泉赔偿刘荣明: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于于2017年4月28已履行完毕;二、王成泉赔偿张丽丽:医疗费凭发票支付;三、王成泉、刘荣明、张丽丽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