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喜战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新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强拆行为违法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战,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7102行初95号原告陈喜战,男。委托代理人程录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战旗,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办事处城建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新房村老村委会院内。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喜战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辛家庙街办)、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新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房社区)对其房屋及宅基地强拆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位于新房村的宅基地占地0.9亩,长30米、宽25.3米,二被告一直以来都将其据为己有,变卖谋财,曾跟原告协商过几次,但都未达成协议。2016年11月11日,二被告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闯入原告的宅基地进行强拆。侵犯了原告利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及宅基地的强拆行为违法。被告辛家庙街办辩称,被告未实施原告所诉称的行政行为,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全部为全民所有制,不存在私人所有制。原告并不是其诉请所依据的权利证书的权利人,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答辩人的起诉。被告新房社区辩称,新房社区不属于行政机关,未作出原告诉称的行政行为,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全部为全民所有制,不存在私人所有制。原告并不是其诉请所依据的权利证书的权利人,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答辩人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出具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显示所有人为陈定柏所有,发证时间为1951年9月10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陈喜战诉被告对其房屋及宅基地强拆,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其父陈定柏所有,发证时间为1951年9月10日,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有合法的继承权、所有权,所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起诉条件,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喜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武志敏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戈海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