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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章某与龙泉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龙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初28号原告章某,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季柏林,市长。原告章某因与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林雄审 判 员  梅剑文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美珠?PAGE?1?-?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