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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禹某与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曹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487号原告:禹某。被告:曹某。(缺席)原告禹某与被告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936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曹某承包的××区干钢筋制作工程,原告如约完成了所有的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936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被告曹某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曹某承包的××区干钢筋制作工程,原告如约完成了所有的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936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本院认为,原告禹某为被告曹某提供了劳务,被告曹某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禹某要求被告曹某支付劳动报酬936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某劳动报酬93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白 莉书 记 员 朱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