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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栋栋与王建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2010年6月8日出生,住大荔县羌白镇南石碑村三组。法定代理人:余琳,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农民,系余栋栋之父。被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余栋栋与王建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16)陕05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00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建中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栋栋10000元,之后每年12月底之前给付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则可恢复原判决书执行,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