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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正与何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何伟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865号原告:马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4年7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伟玉,男,26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正与被告何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