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正与何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何伟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865号原告:马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4年7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伟玉,男,26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正与被告何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