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熊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翔,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成都晨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买受人刘翔名下位于高新区双柏路6号5栋2单元9层1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1809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予以注销。二、将买受人刘翔名下位于高新区双柏路6号5栋2单元9层1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18090)的预告登记予以注销。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