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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牛河成、沁阳市柯吉玻璃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河成,沁阳市柯吉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河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柯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赵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文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牛河成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河成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河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河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河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