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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云飞、王俊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74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栎帆,该公司员工。被告方云飞,男,1981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俊芳,女,1986年4月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方晨阳,男,1971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世高,男,1969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卢德飞,男,1967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