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云飞、王俊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74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栎帆,该公司员工。被告方云飞,男,1981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俊芳,女,1986年4月生,汉族,籍贯同上。被告方晨阳,男,1971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世高,男,1969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卢德飞,男,1967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云飞、王俊芳、方晨阳、赵世高、卢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