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慧勇与林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慧勇,林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206号原告谢慧勇,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于都县。被告林九龙,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于都县。原告谢慧勇诉林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阳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慧勇负担。审 判 员  肖庆华审 判 员  谢 君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