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慧勇与林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慧勇,林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206号原告谢慧勇,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于都县。被告林九龙,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于都县。原告谢慧勇诉林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阳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慧勇负担。审 判 员 肖庆华审 判 员 谢 君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