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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亮亮与苏本利、潘集鹏鹏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亮,苏本利,潘集鹏鹏运输公司,腾杰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241号原告:徐亮亮,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本利,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潘集鹏鹏运输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集鹏鹏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代花园落脚点三楼318室。负责人:苏本利。被告:腾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北矿西门煤泥场。负责人:苏本利。原告徐亮亮诉被告潘集鹏鹏运输公司、腾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徐亮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亮亮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亮亮负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