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刘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刘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194号原告: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太平庄村82号。法定代表人:郭莲义,经理。被告:刘润,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星乐华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佟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