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赵明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赵明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001号原告:李俊杰,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赵明鸣,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赵明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俊杰以赵明鸣被刑事羁押,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明鸣的起诉。本院认为:李俊杰自愿撤回对赵明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