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赵明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赵明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001号原告:李俊杰,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赵明鸣,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赵明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俊杰以赵明鸣被刑事羁押,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明鸣的起诉。本院认为:李俊杰自愿撤回对赵明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