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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王振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王振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51号原告:王桂琴,女,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昌,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符,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琴与被告王振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琴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桂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