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民初4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吴厚勤、吴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吴厚勤,吴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8民初4397号之二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 负责人:何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厚勤,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贸西路。公民身份证号:36233019730810XXXX。 被告:吴云凤,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贸西路。系被告吴厚勤的配偶。公民身份证号:36233019740903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诉被告吴厚勤、吴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251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 ldc0lc0yqunncz2oxq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 毓 文 人民陪审员 孙 鸿 彬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 娇 苗 书 记 员 张 蓝 予 速 录 员 何 克 景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撰稿:吴毓文校对:崔娇苗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印制 (共印11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