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凤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平。被执行人杨凤枝。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凤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1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凤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无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2执11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杨明松审 判 员 邓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