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咸阳益佰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岩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益佰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岩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331号原告咸阳益佰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永国,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岩濑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易申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益佰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咸阳益佰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