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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宗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814号原告:张宗品,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郭跃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品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