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小统、黄墀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统,黄墀智,林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毛小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黄墀智,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林东红,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毛小统与黄墀智、林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小统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黄墀智、林东红支付货款196741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墀智、林东红下落不明。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小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