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景风与张彩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景风,张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岳景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彩荣,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岳景风与张彩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彩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彩荣名下宁城农村商业银行汐子支行(账号:622976055110172****)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