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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景风与张彩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景风,张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岳景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张彩荣,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岳景风与张彩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彩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彩荣名下宁城农村商业银行汐子支行(账号:622976055110172****)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