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旭辉滥用职权、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25号赵书玲:你为方旭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方旭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中的20万元不构成受贿,方旭辉有自首、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方旭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现你提起申诉理由已经原审审理,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