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明华与孙广义、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华,孙广义,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902号原告胡明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孙广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剑,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西段。负责人王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华与被告孙广义、被告宝鸡市海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明华承担。代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景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