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东兴路东侧协园门面房2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上诉人李某某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8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