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与被告钟提金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193号 原 告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杨凤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棋源,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钟提金,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畲族。 钟天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畲族。 钟其宏,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畲族。 陈俊华,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 钟丽面,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畲族。 钟庆荣,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畲族。 诉 讼 请 求 1.钟提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8309.8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2.钟天生、钟其宏、陈俊华、钟丽面、钟庆荣对钟提金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提金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利息、罚息偏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及关于利息、罚息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提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17年3月13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8309.8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二、被告钟天生、钟其宏、陈俊华、钟丽面、钟庆荣对被告钟提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提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被告钟提金、钟天生、钟其宏、陈俊华、钟丽面、钟庆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寿华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