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083号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青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779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98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德芳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