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超文与厉万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超文,厉万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813号原告:肖超文,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厉万象,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肖超文与被告厉万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肖超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超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超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超文负担。审 判 长 林光辉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